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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移民万事通>>资格评审>>移民程序>>正文

 

和外国人结婚对方须提供的材料

 

外国人须持:1. 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 公安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3. 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有效);或该国驻华使馆,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逢签发之日起三个月有效)。4.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5. 丧偶的当事人,须提供经认证的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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