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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签证有效期最长延至时间为1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3年5月交通部发布的旧版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将同时废止。

  航次船舶签证分为进港签证、出港签证。按照新规则,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前后的24小时内分别办理,而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则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定期船舶签证则分为短期和年度两类,前者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者适用于安全诚信船舶的,其有效期限长达12个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新规则中,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新规则还首次对船舶签证的受理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而对于申请航次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当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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