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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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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近日由国务院总理朱鎔基签发了第263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条例的发布,表明了国家对理旅游市场、规范导游活动的决心和力度,必须引起全球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高度重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吊销导游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五川情况:一是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二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三是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者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四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五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条例还规定发生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发生上述第四、第五种情况的,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此外,条例对导游人员的行为规范、对旅行社的管理责任,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处罚职能等均作了明确。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全球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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