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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不能提出I-140加速申请

 

    从2006年8月28日起,USCIS已经开始允许EB-3类别申请(除不包括技术或是只要求二年大学学历或工作经验的劳工证) EB-1, EB-2(除NIW) 申请的Premium processing也会在未来数月内开始实行。但是由于移民局为了能够快捷灵活地处理I-140加速申请,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加速申请:

1) 之前一份I-140申请未决期间,提出第二份I-140申请

2) 受益人使用的是替代劳工证

3) 用劳工证的复印件进行申请,也就是说受益人不能提供劳工局发放的劳工证原件

   移民局之所以会列出这些特别情况,是上述情形情况I-140申请处理要求比较特别,并且除了要求申请者需要提交和转寄移民局内部其他文件,还需要其提供移民局之外的机构原版资料,所以移民局不能保证在15天处理完I-140加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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