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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泰《外国人经商法》修订的相关概况
泰现政府修改《外国人经商法》的起因缘于原塔信政府时期的淡马锡与秦那越集团的股权交易案,该交易是利用名义持有人的做法规避了外商股权限制的问题。现政府修订《外国人经商法》的主要目的:一是要堵住法规漏洞,避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要便于对塔信家族的股权交易案进行清算。因此,现政府对修改《外国人经商法》的态度较为坚决。
经送交政府法制委员会修改、审议并听取了民间部门的意见后,2007年4月10日内阁通过了《外国人经商法》最新修正草案,并已提交国家立法院审议批准,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和实施。新《外国人经商法》修正草案与原《外国人经商法》进行比较后,其主要的不同点如下:
第一、修改了“外国法人”的定义。除原来规定的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视为外国法人外,还增加规定了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未超过50%,而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了50%,也要视为“外国法人”。
第二、修改了处罚规定。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增加处罚金额。例如:修正草案中第35条法例规定,如果获得经营许可的外资企业与其它非法外资公司合作,而且涉嫌垄断市场行为的,其法人可能被处以最高为5年的刑期,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并取消其相关合作业务,违法者每天被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改善为止。
第36条法例规定,在人头户(Nominee)方面,所有协助、支持或与外资合资经营的泰国人,如果谎称公司是个人企业,或代替外资持股,可被处以最高为5年的刑期,罚款50万至500万泰铢,并将被立即终止上述行为,违法者每天额外追加5万至25万泰铢的罚金,直至作出改善为止。
此外,新修正草案还取消了原草案对法律生效前的违法者给予赦免的规定。
第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新规定的现有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改正宽限期。 (1)对于未获批准或使用泰国人代理持股经营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经营的行业,如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土地交易等)和第二类行业(涉及与国家安全和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如军工武器、文物和艺术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90天内向商业部报告,并在3年内改正;
(2)对于外国人持股不超过50%但拥有超过一半投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年内通知商业部并在3年内将投票权降低为不超过50%;
(3)对于属于第三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但必须分别在90天和1年之内向商业部报告其外国人持股和拥有投票权的比例,然后便可继续经营。
第四、调整《外国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第三类行业指泰资企业尚未做好与外资企业竞争准备的行业,外资企业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它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通讯业、零售业、饭店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列入第三类行业,但增加了人寿和非人寿保险业;对于在《外国人经商法》修正案通过后成立的企业,必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将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从原来25名减为17名。
另外,由于《外国人经商法》修正草案目前仍未明确规定如何判别代理持股行为是否违法的标准,因此其判别标准及程序将取决于法庭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未来案件的判决,法庭的判决将成为未来监管和判别外国人持股比例和代理持股行为的标准。
二、泰修订《外国人经商法》带来的影响和各界反应
(一) 对泰国经济和外资企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