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推荐商家 |
 |
|
|
|
|
 |
劳务万事通导航 |
 |
|
|
|
|
|
首页>>劳务万事通>>就业指南>>劳务常识>>正文 |
|
适用雇用许可制的外国劳动者享有的各种保险分别是什么
|
|
|
|
适用雇用许可制的外国劳动者享有的各种保险
(1)合同期满回国保证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合同期满如期回国,防止非法滞留,韩国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5人以上外国劳动者的企业和雇用具有1年以上就业期限劳动者的雇主,从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按外国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另行储蓄,由于不同行业外国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不同,定期储蓄额也不相同,具体金额由劳动部确定。但建筑业特例者除外。 没有逃跑且工作1年以上的外国劳动者,在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可以直接要求一次性返还储蓄金额;逃跑或工作未满1年的外国劳动者,滞留期限期满回国或变更企业时,储蓄金额归属雇主;工作1年以上后逃跑的外国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基准法》向雇主要求支付法定退职金。外国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回国保险收益权不得转让和抵押。 (2)回国交通费用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顺利回国,韩国劳动部规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80天内,企业必须按劳动部规定的金额一次性交纳外国劳动者回国保险费,该费用因国家距离远近而不同。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外国劳动者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回国费用:A、滞留期满要回国时;B、在滞留期满之前回国时,临时回国除外;C、逃跑的外国劳动者自愿回国或强制回国时。 当外国劳动者死亡时,其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返还保险金。 (3)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为保证外国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韩国劳动部规定,凡不适用《工资债权保障法》的雇主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自外国劳动者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以内,按照劳动部规定的金额加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雇主雇用特例者除外。 当雇主或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韩国劳动部要求,外国劳动者自入境之日起,或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缴纳劳动部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伤害或死亡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保险金。 (5)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按照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规定,长期雇佣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或工程总额在2000万韩元以上建筑企业,必须加入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时,本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支付伤害补偿金。 (6)雇用保险(失业保险) 为保障外国劳动者在企业正常工作,不被雇主随意解雇,劳动部规定,凡长期雇用劳动者1人以上的企业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参加雇用保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外国劳动者,在没有安排到新的企业之前,外国劳动者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失业补偿。 (7)医疗保险 根据韩国《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雇主和外国劳动者必须共同加入医疗保险,当外国劳动者在雇用期间发生疾病时,外国劳动者可以及时得到免费治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