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推荐商家 |
 |
|
|
|
|
 |
留学万事通导航 |
 |
|
|
|
|
|
首页>>劳务万事通>>就业指南>>正文 |
|
关于修订《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各成员公司:《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自实施执行以来,在规范成员公司经营行为,促进机构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各有关方面对加强机构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机构秘书处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机构第六届成员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向各成员公司公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各成员公司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管理办法》 中国中日研修协力机构二OO四年三月二日附件一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下称机构)在行业中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职能,加强机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工作条例》(下称《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加入机构第二条 凡申请加入机构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2.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3.当年通过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年度审核;4.系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下称“承包商会”)会员;5.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6.承认并遵守机构的《工作条例》和《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公司行为准则》;7.已建立较完善的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管理体制,并已开展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有一定的外派业绩。第三条 企业在申请加入机构时应向机构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附件1)及申请表(附件2)1份;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通过主管部门年审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4.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证明1份;5.承包商会会员证复印件1份;6.申请日期前两年内与日方签订的研修生派遣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项下派遣的人员名单及其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第四条 秘书处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机构理事会进行讨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申请企业即可获得机构成员资格,成员资格从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条 为提高机构成员整体素质,机构对成员企业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构成员数量每年增长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机构成员总数的10%。第六条 未获批准的申请企业如继续申请加入机构,须在下一年度理事会召开之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加入手续。第七条 经批准获得机构成员资格的申请企业,在成员资格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八条 机构成员资格可随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变更而变更。变更成员资格时,机构成员应向机构提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文复印件和本办法第三条2、3、4、5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成员证书,由机构成员和变更后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分别向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机构成员变更名称时,应在名称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构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本办法第三条2、3、4、5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成员证书,向机构提出更名申请。第十条 申请变更材料经机构审核合格后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并换发成员证书。第十一条 机构成员变更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应在变更后及时通知秘书处。第四章 退出机构和取消成员资格第十二条 机构成员有退出机构的自由。成员退出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机构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机构:1.不按机构规定进行季度、年度汇总工作,三次以上(含三次)超过规定之日三十日无故不报送经营情况汇总表;2.不缴纳机构经费或自成员资格生效起三十日内不履行加入机构手续。第十四条 机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成员资格:1.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暂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或取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2.受到商会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行业处罚;3.违反《工作条例》或《行为准则》规定,不服从机构协调,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4.连续三年未派出赴日研修人员。第十五条 取消机构成员资格,需经机构理事会批准。机构秘书处应在事前通知取消成员资格的机构成员,并听取其申述。自动退出机构和取消机构成员资格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企业并抄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第十六条 自动退出机构或被取消协力机构成员资格的企业如重新申请加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加入手续。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二ΟΟ四年××月××日经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第六届成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本办法通过实施之日起,于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过的《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成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机构理事会授权,由中国中日研修生协力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 |
|
|
|